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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瀏覽:129 發布日期:2021/12/27 23:18:25

    1.   總則
    1.1  目的
    為做好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證水利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1.2  編制依據
    制定本預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1.3.1  本應急預案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突然發生且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有重大社會影響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2  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實際,按照質量與安全事故發生的過程、性質和機理,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結構坍塌安全事故;
    (2)特種設備或施工機械安全事故;
    (3)施工圍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場地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發生的各種重大質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設中發生的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事件,依照國家和地方相應應急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應急處置以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減輕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社會危害。
    1.4.2  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等級、類型和職責分工,水利部及其所屬流域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包括項目代建機構,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參建單位負責相應的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3  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主體,承擔處置事故的首要責任。水利部予以協調和指導,水利部所屬流域機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各司其職,積極協調配合,動員力量,有組織地參與事故處置活動。事故現場應當設立由當地政府組建、各應急指揮機構參加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實行集中領導、統一指揮。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參建單位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進行事故處置活動。
    1.4.4  信息準確、運轉高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參建單位要及時報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與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快速處置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時間內啟動應急預案。
    1.4.5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正常情況下的水利建設工程項目風險評估、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隊伍建設以及完善應急裝備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2.   應急指揮機構與體系
    2.1  協調機制及相關部門職責
    水利部與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聯絡協調機制,在啟動本預案時統一行動、密切配合、提高應急效率。
    2.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機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參建單位的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框架見附錄2。
    2.3  水利部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3.1  水利部設立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如下:
    指揮長:分管工程建設的副部長;
    副指揮長:建設與管理司司長(兼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辦公廳副主任,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成員:規劃計劃司、人事勞動教育司、監察部駐水利部監察局、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的主要負責同志(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未在京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排名先后遞補)。
    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在水利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擬定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作制度和辦法;
    (2)監督、指導和協調流域機構以及各級水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落實預案措施,做好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信息上報和發布、善后處置等工作;
    (3)指導、協調和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4)及時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信息,根據事故情況需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情況;
    (5)組織事故調查工作,或配合國務院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職能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及評估工作;
    (6)為地方提供事故處理的專家和技術支持,組織事故應急處置相關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2.3.2  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其組成如下:
    主任:建設與管理司司長;
    副主任:人事勞動教育司副司長、建設與管理司副司長(分管水利工程建設);
    聯絡員:建設與管理司有關處室工作人員。
    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在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和水利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在水利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的日常事務工作;
    (2)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傳達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指令,協調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匯總事故信息并報告(通報)事故情況,組織事故信息的發布工作;
    (4)負責水利部直管(水利部或流域機構直接負責建設管理,下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5)承辦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
    (6)承辦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3  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專家技術組、事故調查組等若干個工作組(以下統稱為“工作組”),根據需要及時組建并開展工作。
    工作組的具體設置,由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有關專家從水利部安全生產專家庫中選擇,特殊專業或有特殊要求的專家,由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商請有關部門推薦。各工作組在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為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援和技術支撐,開展具體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專家技術組:根據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類別和性質,及時調集和組織安全、施工、監理、設計、科研等相關技術專家,分析事故發生原因,評估預測事故發展趨勢,提出消減事故對人員和財產危害的應急救援技術措施和對策,為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及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提供決策依據和技術支持。
    (2)事故調查組:按照事故調查規則和程序,全面、科學、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收集事故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事故的相關事件,詳細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程度,分清事故責任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意見和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4  流域機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職責
    水利部流域機構應當制定流域機構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關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以及職責,可參照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與職責,結合流域機構的職責與水利工程項目管理的實際制定。應急預案需經水利部核準并抄送流域內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下同)。
    2.5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機構及職責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和水利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關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以及職責,可參照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與職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逐級上報備案,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應急預案報水利部及所在流域機構備案。
    2.6  項目法人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職責
    在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工程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工程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工程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組成如下:
    指揮:項目法人主要負責人;
    副指揮:工程各參建單位主要負責人;
    成員:工程各參建單位有關人員。
    工程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有:
    (1)制定工程項目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專項應急預案),明確工程各參建單位的責任,落實應急救援的具體措施;
    (2)事故發生后,執行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指令,及時報告并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防止事故的擴大和后果的蔓延,盡力減少損失;
    (3)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事故情況;
    (4)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劃定并控制事故現場的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組織人員和設備撤離危險區等;
    (5)按照應急預案,做好與工程項目所在地有關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溝通;
    (6)配合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其它有關主管部門發布和通報有關信息;
    (7)組織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8)落實并定期檢查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情況;
    (9)組織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10)完成事故救援和處理的其他相關工作。
    水利工程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項目法人的主管部門備案。
    2.7  施工單位應急救援組織及職責
    2.7.1 承擔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水利工程施工企業應明確專人維護救援器材、設備等。
    2.7.2  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所承擔的工程項目施工特點和范圍,制定施工現場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明確職責。
    2.7.3 在承包單位的統一組織下,工程施工分包單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應當按照施工現場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明確職責。
    2.7.4 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的應急救援人員和職責應當與項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協調一致,并將應急預案報項目法人備案。
    2.8  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職責
    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發生后,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應當迅速組建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處置的統一領導與指揮。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工作準備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研究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以及所主管工程項目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隊伍建設,加強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工程項目應急預案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監督檢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  預警預防行動
    3.2.1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施工特點和范圍,加強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3.2.2  對可能導致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后果的險情,項目法人和施工等知情單位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立即報告流域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至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災害的險情,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等知情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防汛指揮部,必要時可越級上報至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3.2.3  項目法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可能導致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可能導致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信息后,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及時給予指導協調,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分為I、II、III、IV四級。對應相應事故等級,采取I級、II級、III級、IV級應急響應行動。
    4.1.1  I級(特別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
    已經或者可能導致死亡(含失蹤)3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或重傷(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4.1.2 II級(特大質量與安全事故)
    已經或者可能導致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或重傷(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4.1.3  III級(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
    已經或者可能導致死亡(含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1.4  IV級(較大質量與安全事故)
    已經或者可能導致死亡(含失蹤)3人以下,或重傷(中毒)30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水利工程建設實際情況,事故分級將適時做出調整。
    4.2  響應程序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項目管理權限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4.2.1  水利部直管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發生質量與安全事故后,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認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啟動I級應急響應行動時,由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分管工程建設的副部長)或副指揮長(水利部辦公廳主任)率水利部工作組指導事故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啟動II、III級應急響應行動時,由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司長)或副主任(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分管工程建設的副司長)率水利部工作組指導事故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啟動IV級應急響應行動時,由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處長率水利部工作組指導事故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4.2.2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發生質量與安全事故后,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協助和指導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認真開展應急處置的工作。
    啟動I、II級應急響應行動時,由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率水利部工作組協調、指導事故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啟動III、IV級應急響應行動時,由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處長率水利部工作組協調、指導事故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4.3  事故報告
    4.3.1  事故報告程序
    (1)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項目法人、施工等單位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按項目管理權限如實向流域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流域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同時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報告的方式可先采用電話口頭報告,隨后遞交正式書面報告。在法定工作日向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夜間和節假日向水利部總值班室報告,總值班室歸口負責向國務院報告。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逐級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3)對于水利部直管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跨。ㄗ灾螀^、直轄市)的水利工程項目,在報告水利部的同時應當報告有關流域機構。
    (4)特別緊急的情況下,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以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直接向水利部報告。
    4.3.2 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后及時報告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工程名稱、地點、建設規模和工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事故類別和等級、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初步估算;
    2)有關項目法人、施工單位、主管部門名稱及負責人聯系電話,施工等單位的名稱、資質等級;
    3)事故報告的單位、報告簽發人及報告時間和聯系電話等。
    (2)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及時續報以下內容:
    1)有關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參建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單位以及項目負責人的姓名以及相關執業資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4)搶險交通道路可使用情況;
    5)其他需要報告的有關事項等。
    4.3.3  相關記錄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明確專人對組織、協調應急行動的情況做出詳細記錄。
    4.4  指揮協調和緊急處置
    4.4.1  水利工程建設發生質量與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迅速成立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由到達現場的各級應急指揮部和項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參建單位組成。
    在事故現場參與救援的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指揮,并及時向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匯報有關重要信息。
    4.4.2  水利工程建設發生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后,項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參建單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并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4.3  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各級應急指揮部應高度重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并根據工程特點、環境條件、事故類型及特征,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
    4.4.4  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根據事故狀態,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劃定事故現場危險區域范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
    4.4.5  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為縮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明顯的標記和書面記錄,盡可能拍照或者錄像,妥善保管現場的重要物證和痕跡。
    4.5  新聞報道
    水利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聞發布,由水利部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信息準確、及時傳遞,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國務院新聞管理部門進行指導協調,重大情況報國務院決定。
    5.應急結束
    5.1  結束程序
    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活動結束以及調查評估完成后,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有關應急指揮部決定應急結束,并通知有關部門和公眾。特殊情況下,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決定應急結束。
    5.2  善后處置
    5.2.1  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根據事故發生區域、影響范圍,有關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要督促、協調、檢查事故善后處置工作。
    5.2.2 項目法人及事故發生單位應依法認真做好各項善后工作,妥善解決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以及受影響人員的生活安排,按規定做好有關損失的補償工作。
    5.2.3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產生的損失逐項核查,編制損失情況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并抄送有關單位。
    5.2.4  項目法人、事故發生單位及其它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評估等工作。
    5.2.5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修復或處理發生事故的工程項目,盡快恢復工程的正常建設。
    5.3  事故調查和經驗教訓總結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總結經驗,及時進行整改。
    5.3.1  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調查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組織的職責如下: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5.3.2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況;
    (2)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4)事故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
    (5)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結論;
    (7)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建議;
    (8)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9)經驗教訓和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與安全建議;
    (10)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5.3.3 重大質量事故調查應當執行《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5.3.4  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結束后,參加事故應急處置的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的實際應急效能進行評估,對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進行完善和補充。
    5.3.5  項目法人、事故發生單位及工程其它參建單位,應當從事故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確保后續工程安全、保質保量地完成建設。
    5.3.6  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結束后,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提出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報告。
    6.應急保障措施
    6.1  通訊與信息保障
    6.1.1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部門及人員通訊方式應當報上一級應急指揮部備案,其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應急指揮部的通訊方式報水利部和流域機構備案。
    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有關組成單位和人員名單由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編印分送各有關單位,需要上報的,報有關部門備案。通訊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便及時更新。
    6.1.2  正常情況下,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和主要人員應當保持通訊設備24小時正常暢通。
    6.1.3  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發生后,正常通訊設備不能工作時,應立即啟動通訊應急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訊設施,啟用備用應急通訊設備,保證事故應急處置的信息暢通,為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指揮提供通訊保障。
    6.1.4  通訊與信息聯絡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圍及相應通訊設備應當符合應急指揮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  工程現場搶險及物資裝備保障
    (1)根據可能突發的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性質、特征、后果及其應急預案要求,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工程有關施工單位配備適量應急機械、設備、器材等物資裝備,以保障應急救援調用。
    (2)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發生時,應當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現場既有的應急機械、設備、器材。同時在地方應急指揮部的調度下,動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應急隊伍和其它社會資源。
    6.2.2  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好三支應急救援基本隊伍:
    (1)工程設施搶險隊伍,由工程施工等參建單位的人員組成,負責事故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專家咨詢隊伍,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質量檢測等工作的技術人員組成,負責事故現場的工程設施安全性能評價與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應急對策和意見;并負責從工程技術角度對已發事故還可能引起或產生的危險因素進行及時分析預測。
    (3)應急管理隊伍,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接收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和信息交換。
    6.2.3  經費與物資保障
    地方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確保應急處置過程中的資金和物資供給。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6.3.1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整合水利工程建設各級應急救援專家并建立專家庫,常設專家技術組,根據工程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派遣或調整現場應急救援專家成員。
    6.3.2  各級應急指揮部將組織有關單位對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的預防、預測、預警、預報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提高應急監測、預防、處置及信息處理的技術水平,增強技術儲備。
    6.3.3  水利工程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預防、預測、預警、預報和處置技術研究和咨詢依托有關專業機構。
    6.4  宣傳、培訓和演練
    6.4.1  公眾信息交流
    (1)本應急預案及相關信息公布范圍至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2)項目法人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公布至工程各參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備案。
    6.4.2  培訓
    (1)水利部負責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應急指揮機構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2)項目法人應當組織水利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人員進行各類質量與安全事故及應急預案教育,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原則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3)培訓對象包括有關領導和有關應急人員等,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保證培訓工作質量和實際效果。培訓情況要留有記錄并建立培訓檔案。
    6.4.3  演練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水利工程建設情況和總體工作安排,適時選定某一工程,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
    (2)項目法人應急處置指揮部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及事故特點,組織工程參建單位進行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演習,必要時邀請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社會公眾參與。
    (3)演練結束后,組織單位要總結經驗,完善和改進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6.5  監督檢查
    6.5.1  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對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實施應急預案進行指導和協調。
    6.5.2 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事權劃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對項目法人以及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急預案進行監督檢查。
    6.5.3  項目法人應急指揮部對工程各參建單位實施應急預案進行督促檢查。
    6.5.4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有具體的監督、檢查辦法和程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責令整改,拒不執行的,報請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7.附  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7.1.1  本預案報國務院并抄送有關部門,由水利部具體負責管理與更新。
    7.1.2  適時對本預案組織評審,評審工作由有關部門、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應急指揮部等單位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參加,并視評審結果和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完善或修訂。本預案更新后報國務院備案,并抄送有關部門。
    7.1.3  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應急指揮部制定及其更新的事故應急預案應報水利部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1.4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水利部及時組織修訂。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  對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2.2  對水利工程建設中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并予以處罰;相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監察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3  各級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項目法人及施工單位等工程參建單位按本預案要求,承擔各自職責和責任。在水利工程建設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由于玩忽職守、瀆職、違法違規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責任,并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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