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征求《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水利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稿)》《水利水電工程(堤防、淤地壩)運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導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辦監督函〔2021〕971號)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水利部監督司組織起草了《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水利水電工程(堤防、淤地壩)運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導則(征求意見稿)》,修訂了《水利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F印發你單位,請組織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于2021年11月10日前反饋監督司。
《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水利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稿)》和《水利水電工程(堤防、淤地壩)運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導則(征求意見稿)》請從水利監督網(http://sljd.mwr.gov.cn/)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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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水利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稿)》
3.《水利水電工程(堤防、淤地壩)運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導則(征求意見稿)》
水利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1日
附件1
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范和遏制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水利監督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水利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以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依據法定職責開展的水利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指導,適用本辦法。
水利生產經營活動包括水利工程建設、水利工程運行、農村水電、河道采砂、水文測驗、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水利科研與檢驗等。
第三條 〔原則〕 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第四條 〔責任主體〕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履行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五條 〔體制機制〕 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在本級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實行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分工負責的機制。
第六條 〔安全生產投入〕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持續加強本級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將所需經費列入預算。
第七條 〔表彰獎勵〕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對在改善水利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
第八條 〔安全生產條件〕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水利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水利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條 〔安全生產風險全鏈條管控機制〕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落實安全風險查找、研判、預警、防范、處置、責任等環節的全鏈條管控機制。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確定危險源風險等級,建立危險源檔案,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和崗位告知卡,根據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采取必要的監測、控制、預警和防范措施,明確和落實各級各崗位的管控責任,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更新;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和風險等級為重大的一般危險源編制應急預案,做到“一源一案”,并按照法定職責范圍及時向有關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由項目法人組織有關參建單位開展。
第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內容、工作程序、排查周期和治理方案編制要求,落實各級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編制事故隱患排查計劃,組織開展全面徹底的排查工作,按照相關判定標準,評價本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級別,采取必需的技術、管理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并組織評估和銷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人員要求〕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承諾〕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等事項進行承諾,向社會和從業人員公開并接受監督;應當明確和落實各級各崗位的雙向安全承諾事項,簽訂和公開承諾書。
第十四條 〔標準化建設〕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水利行業標準,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實現崗位、專業和單位達標,持續改進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信息化工作〕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注冊應用水利安全生產信息系統,落實專人負責采集、錄入和維護本單位安全生產相關信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發包出租協議〕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將工程建設項目、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三章 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分級監管職責范圍〕 水利部負責對其所組建的水利建設項目法人、運行管理單位和其他所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對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建設項目法人、運行管理單位和其他所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所在流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水利部授權,開展指定地區的水利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其職責范圍內的水利建設項目法人、運行管理單位和其他所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個人)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監管領導責任〕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監督管理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綜合監督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監督管理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制定工作規則,明確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職責分工,研究提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并組織考核,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單位法定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條 〔綜合監管職責〕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綜合監管部門,承擔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帶頭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制定修訂本級水利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等,負責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價、綜合性檢查、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宣教培訓等綜合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專業監管職責〕 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專業監管部門,承擔對應專業領域的水利安全生產專業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工作職責對本專業領域水利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督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導專業領域安全風險管控到位和事故隱患治理到位等專業監管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督管理基本要求〕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政策及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并組織實施本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體系;制定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清單,明確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綜合監督管理和專業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 〔計劃和考核〕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分析其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按照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的職責明確分工和考核指標,組織實施并開展年終考核。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狀況評價〕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價工作,通過對危險源、隱患、事故等安全生產相關信息的匯總分析,建立合理的指標體系并開展評價,實施“紅橙黃藍”四色預警,對監督管理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安全風險、事故多發頻發的地區和單位實施精準監管?梢圆扇」寂琶姆绞,加強安全生產狀況評價工作效果。
第二十五條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水利部指導水利行業安全風險管控工作。負責制定水利行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指導標準,明確水利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方法,依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區域和水利工程安全風險數據庫。
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本轄區內水利安全風險管控工作。負責制定本轄區內水利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實施細則和具體標準,督導安全風險相關信息的填報工作。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實行差異化、精準化的動態監管;應當督促指導責任單位強化重大危險源和風險等級為重大的一般危險源的管控。
第二十六條 〔隱患排查治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本轄區內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點工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以及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等行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明確重大事故隱患督辦范圍、內容和程序,督促指導本轄區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銷號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方式〕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水利監督規定(試行)》,通過飛檢、檢查、稽察、巡查、考核評價等方式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指導和檢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水利安全生產執法〕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依法開展水利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將水利安全生產執法納入本級水利綜合執法體系。水利安全生產執法處罰標準由水利部制定。
第二十九條 〔科技應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采用安全生產先進技術,推行網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指導監督本轄區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 〔宣教培訓〕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加強對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宣傳警示和安全意識、安全常識的普及教育,組織開展“安全生活月”“安法宣傳周”等宣教活動;監督和指導本轄區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三十一條 〔標準化建設〕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和指導本轄區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持續推進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有關激勵與懲戒機制,將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作為招標投標、評優表彰、績效考核、干部任用、信用評價等有關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第三十二條 〔三類人員管理〕 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水利水電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強化對考核結果的應用。
第三十三條 〔舉報受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水利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信用管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本轄區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通報相關管理機構并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應當加強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并將有關情況納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登記評價管理。
第三十五條 〔紀律要求〕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的水利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依法依規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并實行回避原則。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
第三十六條 〔應急管理〕 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轄區內的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并與有關應急救援體系相銜接。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應當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特點,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定期組織演練;應當將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納入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第三十七條 〔事故報告〕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具有管轄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第三十八條 〔事故救援〕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
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相關人員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根據實際情況和管轄權限,組織或參與事故搶救。
第三十九條 〔事故調查處理〕 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或者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事故統計〕 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逐級上報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附件2
水利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水利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提高防范和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
(4)《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06年);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
(6)《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
(7)《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20);
(8)《水利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處置規則》(水安監〔2016〕220號);
(9)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以下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時水利部的應對工作:
(1)水利部直屬單位負責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活動;
(2)水利部直屬單位生產經營和后勤保障活動、水利部機關辦公及后勤保障活動;
(3)地方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活動。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
(2)屬地為主,部門協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救援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水利部發揮指導、協調、督促和配合作用。
(3)分工負責,協同應對。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監督司負責統籌協調,各司局和單位按照業務分工負責,協同處置水利生產安全事故。
(4)專業指導,技術支撐。統籌利用行業資源,協調水利應急專家和專業救援隊伍,為科學處置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堅持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教育培訓、預測預警、預案演練和保障能力建設。
1.5 事故分級
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分級標準見附錄1。
較大涉險事故,是指發生涉險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需要緊急疏散500人以上,或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電站、重要水利設施、;穾、油氣田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事故。
1.6 預案體系
本預案與以下應急預案、應急工作方案共同構成水利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1)水利部直屬單位針對負責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活動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水利部直屬單位針對生產經營和后勤保障活動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水利部有關司局針對各自業務領域組織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專業(專項)應急工作方案。
應當組織專家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通過審定的應急預案,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后實施。
部直屬單位(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有關司局專業(專項)應急工作方案清單見附錄2。
上述預案、工作方案以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與本預案相銜接,按照相關規定做好評審備案工作,并應及時進行動態調整修訂。有關直屬單位(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關業務司局應急工作方案應向監督司備案,并應在本預案啟動時相應啟動。
2 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2.1 風險分級管控
各地、各單位應按照水利行業特點和多年工作實際,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86)的相關規定,分析事故風險易發領域和事故風險類型,及時對各類風險分級并加強管控。
水利部直屬單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單位應對重大危險源做好登記建檔,實施安全風險差異化動態管理,明確落實每一處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管責任,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報備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水利部有關司局、單位應加強部直屬單位(工程)重大危險源監管,及時掌握和發布安全生產風險動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監管,及時掌握和發布安全生產風險動態。
2.2 預警
2.2.1 發布預警
水利部直屬單位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信息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及當地人民政府;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單位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信息應及時報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當地人民政府。預警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發布。
2.2.2 預警行動
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單位應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準備工作,密切監控事故險情發展變化,加強相關重要設施設備檢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應視情況制定預警行動方案,組織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應急資源調運準備。
2.2.3 預警終止
當險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預警信息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
2.3 隱患排查治理
水利部直屬單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開展工程設施巡查監測和隱患排查,建立隱患清單;對發現的安全隱患,第一時間組織開展治理,及時消除隱患;對于情況復雜、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隱患,必須逐級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做好應急防護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
監督司和有關業務司局應督促部直屬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3 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
3.1 事故信息報告
3.1.1 報告方式
事故報告方式分快報和書面報告。
3.1.2 報告程序和時限
水利部直屬單位(工程)或地方水利工程發生重特大事故,各單位應力爭20分鐘內快報、40分鐘內書面報告水利部;水利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30分鐘內快報、1小時內書面報告國務院總值班室。
水利部直屬單位(工程)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和有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地方水利工程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快報、2小時內書面報告至監督司。
接到國務院總值班室要求核報的信息,電話反饋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要求報送書面信息的,反饋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各單位接到水利部要求核報的信息,應通過各種渠道迅速核實,按照時限要求反饋相關情況。原則上,電話反饋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要求報送書面信息的,反饋時間不得超過40分鐘,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報相關信息。
除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外,各單位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事故信息報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3.1.3 報告內容和要求
1快報
快報可采用電話、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但須通過電話確認。
快報內容應包含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發生時間、具體地點,已經造成的傷亡、失蹤、失聯人數和損失情況,可視情況附現場照片等信息資料。
2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內容應包含事故發生單位概況,發生單位負責人和聯系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發生經過,已經造成傷亡、失蹤、失聯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應對措施,事故當前狀態以及其他應報告的情況。
3.1.4 報告受理
聯系方式:
電話:010-63202048;傳真:010-63205273;
電子郵箱:anquan@mwr.gov.cn。
備用聯系方式:
電話:010-63203069;傳真:010-63203070。
監督司負責受理全國水利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辦公廳、有關司局和單位收到有關單位報告的事故信息后,應立即告知監督司。
3.2 先期處置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要立即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的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按照應急處置預案隔離事故現場,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3.3 事故預判
水利部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后,辦公廳、監督司和有關司局、單位應做好以下工作:
(1)辦公廳、監督司立即會同有關司局、單位核實事故情況,判斷事故類型,預判事故級別,根據事故情況及時報告部領導,提出響應建議。
(2)辦公廳、監督司及時暢通水利部與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聯系渠道,及時溝通有關情況。
(3)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做好信息匯總與傳遞,跟蹤事故發展態勢。
(4)對于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監督司通知有關應急專家、專業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5)其他需要先期開展的工作。
4 水利部直屬單位(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級別和發展態勢,將水利部應對部直屬單位(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設定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
(1)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2)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啟動二級應急響應;
(3)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啟動三級應急響應。
水利部直屬單位(工程)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由監督司會同相關業務司局、單位跟蹤事故處置進展情況,通報事故處置信息。
4.2 一級應急響應
4.2.1 啟動響應
判斷水利部直屬單位(工程)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監督司報告部長和分管安全生產副部長;水利部立即召開緊急會議,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審定應急響應級別,啟動一級響應,響應流程圖見附錄3。
4.2.2 成立應急指揮部
成立水利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領導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工作。應急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水利部部長
副指揮長:水利部分管安全生產的副部長和分管相關業務的副部長、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領導
成員:水利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事故發生地相關部門負責人
指揮長因公不在國內時,按照水利部工作規則,由主持工作的副部長行使指揮長職責。
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監督司。應急組織體系見附錄3。
4.2.3 會商研究部署
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和地方相關部門召開會商會議,通報事故態勢和現場處置情況,研究部署事故應對措施。
4.2.4 派遣現場工作組
組成現場應急工作組,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調直屬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F場應急工作組組長由水利部部長或委托副部長擔任;組員由監督司、相關業務司局或單位負責人、地方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組成。根據需要,現場應急工作組下設綜合協調、技術支持、信息處理和保障服務等小組。
現場應急工作組應及時傳達上級領導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況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向指揮部匯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4.2.5 跟蹤事態進展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等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接收、處理、傳遞事故信息和救援進展情況,定時報告事故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
4.2.6 調配應急資源
根據需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籌調配應急專家、專業救援隊伍和有關物資、器材等。
4.2.7 及時發布信息
辦公廳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組織開展事故輿情分析工作,及時組織發布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信息。
4.2.8 配合國務院或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指導事故處置時,現場應急工作組應主動配合做好調查工作,加強溝通銜接,及時向水利部應急指揮部報告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要求和意見。
4.2.9 其他應急工作
配合有關單位或部門做好技術甄別工作等。
4.2.10 響應終止
當事故應急工作基本結束時,現場應急工作組適時提出應急響應終止的建議,報應急指揮部或分管安全生產的副部長批準后,應急響應終止。
4.3 二級應急響應
4.3.1 啟動響應
判斷水利部直屬單位(工程)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監督司報告部長和分管安全生產副部長;水利部立即召開緊急會議,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審定應急響應級別,啟動二級響應,響應流程圖見附錄3。
4.3.2 成立應急指揮部
成立應急指揮部,領導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工作。應急指揮部組成如下:
指揮長:水利部分管安全生產的副部長或分管相關業務的副部長
副指揮長:監督司司長、相關業務司(局)司(局)長、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領導
成員:水利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事故發生地相關部門負責人
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監督司。應急組織體系見附錄3。
4.3.3 會商研究部署
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議,通報事故態勢和現場處置情況,研究部署事故應對措施。
4.3.4 派遣現場工作組
組成現場應急工作組,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調直屬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F場應急工作組組長由副部長或監督司、相關業務司(局)的司(局)長擔任;組員由相關業務司(局)或單位負責人、地方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組成。根據需要,現場應急工作組下設綜合協調、技術支持、信息處理和保障服務等小組。
現場應急工作組應及時傳達上級領導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況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向指揮部匯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4.3.5 跟蹤事態進展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等保持通信暢通,接收、處理、傳遞事故信息和救援進展情況,及時報告事故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
4.3.6 調配應急資源
根據需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籌調配應急專家、專業救援隊伍和有關物資、器材等。
4.3.7 及時發布信息
辦公廳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事故輿情分析工作,組織發布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信息。
4.3.8 配合國務院或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指導事故處置時,現場應急工作組應主動配合做好調查工作,加強溝通銜接,及時向水利部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4.3.9 其他應急工作
配合有關單位或部門做好技術甄別工作等。
4.3.10 響應終止
當事故應急工作基本結束時,現場應急工作組適時提出應急響應終止的建議,報應急指揮部或分管安全生產的副部長批準后,應急響應終止。
4.4 三級應急響應
4.4.1 啟動響應
判斷水利部直屬單位(工程)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監督司報告分管安全生產副部長;監督司會同有關司局、單位應急會商,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啟動三級響應。
4.4.2 派遣現場工作組
組成現場應急工作組,赴事故現場指導協調直屬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F場應急工作組組長由監督司或相關業務司局的司(局)長、副司(局)長擔任;組員由監督司、相關業務司(局)或單位人員、地方相關部門人員以及專家組成。
現場應急工作組應及時傳達上級領導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況和現場處置情況。
4.4.3 跟蹤事態進展
監督司應及時掌握事故信息和救援進展情況。
4.4.4 其他應急工作
配合有關單位或部門做好技術甄別工作等。
4.4.5 響應終止
當事故應急工作基本結束時,現場應急工作組適時提出應急響應終止的建議,報監督司批準后,應急響應終止。
5 地方水利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級別和發展態勢,將水利部應對地方水利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設定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
(1)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2)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啟動二級應急響應;
(3)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啟動三級應急響應。
地方水利工程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由監督司會同相關業務司局、單位跟蹤事故處置進展情況,通報事故處置信息。
5.2 一級應急響應
5.2.1 啟動響應
判斷地方水利工程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監督司報告部長和分管安全生產的副部長;水利部召開緊急會議,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啟動一級響應,研究部署水利部應對事故措施,響應流程見附錄3。
5.2.2 派遣現場工作組
組成現場應急工作組,赴事故現場協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開展處置工作,F場應急工作組組長由部領導或委托監督司、相關業務司(局)的司(局)長擔任;組員由監督司、相關業務司(局)或單位負責人、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以及專家組成。根據需要,現場應急工作組下設綜合協調、技術支持、信息處理和保障服務等小組。
現場應急工作組應及時傳達上級領導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況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向部領導匯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5.2.3 跟蹤事態進展
監督司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等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接收、處理、傳遞事故信息和救援進展情況,定時報告事故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
5.2.4 調配應急資源
根據需要,監督司協調水利應急專家、專業救援隊伍和有關專業物資、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2.5輿情分析
辦公廳會同地方人民政府及時組織開展事故輿情分析工作。
5.2.6 配合國務院或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指導事故處置時,現場應急工作組應主動配合做好調查工作,加強溝通銜接,及時向水利部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5.2.7 其他應急工作
配合有關單位或部門做好技術甄別工作等。
5.2.8 響應終止
當事故應急工作基本結束時,現場應急工作組適時提出應急響應終止的建議,報水利部批準后,應急響應終止。
5.3 二級應急響應
5.3.1 啟動響應
判斷地方水利工程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監督司報告部長和分管安全生產副部長,水利部召開應急會議,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啟動二級響應,響應流程見附錄3。
5.3.2 派遣現場工作組
組成現場應急工作組,赴事故現場協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開展處置工作,F場應急工作組組長由監督司、相關業務司(局)的司(局)長擔任;組員由監督司、相關業務司(局)或單位負責人、地方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組成。根據需要,現場應急工作組下設綜合協調、技術支持、信息處理和保障服務等小組。
現場應急工作組應及時傳達上級領導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況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向部領導匯報事故處置進展。
5.3.3 跟蹤事態進展
監督司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等保持通信暢通,接收、處理、傳遞事故信息救援進展情況,定時報告事故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
5.3.4 調配應急資源
根據需要,監督司協調水利應急專家、專業救援隊伍和有關專業物資、器材等支援事故救援工作。
5.3.5 其他應急工作
配合有關單位或部門做好技術甄別工作等。
5.3.6 響應終止
當事故應急工作基本結束時,現場應急工作組適時提出應急響應終止的建議,報水利部批準后,應急響應終止。
5.4 三級應急響應
5.4.1 啟動響應
判斷地方水利工程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監督司會同有關司局、單位應急會商,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啟動三級響應。
5.4.2 派遣現場工作組
根據事故情況,監督司商有關司局、單位組成現場應急工作組,赴事故現場開展協助配合工作,F場應急工作組組長由監督司、相關業務司局副司(局)長擔任;組員由監督司或相關業務司局人員、地方相關部門人員以及專家組成。
5.4.3 跟蹤事態進展
監督司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等保持通信暢通,接收、處理事故信息和救援進展情況,及時將有關情況和水利部應對措施建議報告分管安全生產的副部長。
5.4.4 其他應急工作
配合有關單位或部門做好技術甄別工作等。
5.4.5 響應終止
當事故應急工作基本結束時,現場應急工作組適時提出應急響應終止的建議,報監督司批準后,應急響應終止。
6 信息公開與輿情應對
6.1 信息發布
對于部直屬單位(工程)發生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辦公廳會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跟蹤社會輿情態勢,及時組織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6.2輿情應對
辦公廳、有關司局和單位會同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適當方式,及時回應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社會關切。
7 后期處置
7.1 善后處置
直屬單位(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監督司會同相關司局指導直屬單位做好傷殘撫恤、修復重建和生產恢復工作。
地方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處置。
7.2 應急處置總結
監督司會同有關司局和單位對事故基本情況、事故信息接收處理與傳遞報送情況、應急處置組織與領導、應急預案執行情況、應急響應措施及實施情況、信息公開與輿情應對情況進行梳理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關建議并形成總結報告。
8 保障措施
8.1 信息與通信保障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和有關單位應為應急響應工作提供信息暢通相關支持。相關司局和單位需要明確相關單位及人員通訊聯系方式和方法,以及備用方案和保障責任人,確保相關工作人員在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期間應保持通信暢通。
各地、各單位應保持應急期間通信暢通,在正常通信設備不能工作時,迅速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啟用備用應急通信設備,為本預案實施提供通信保障。
水利部依托現有的水利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逐步建立健全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與其他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8.2 人力資源保障
明確相關的應急人力資源,包括專家、應急救援隊伍等,監督司應會同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加強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專家庫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專家庫中應包括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安全監督等工作的技術人員,應保持與專家的及時溝通,充分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
應充分依托、發揮所在地和水利部現有專業搶險隊伍(詳見附錄4)的作用,加強專業救援隊伍救援能力建設,做到專業過硬、作風優良、服從指揮、機動靈活。
各地、各單位應建立地方應急救援協作機制,積極與屬地中國人民解放軍應急救援力量對接,為本預案實施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8.3 應急經費保障
財務司、監督司根據需求安排年度應急管理經費,用于水利部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培訓、預案宣傳演練等工作。
各地、各單位應積極爭取應急管理經費安排,用于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培訓、預案宣傳演練等工作。
8.4 物資與裝備保障
各地、各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工程有關施工單位配備適量應急機械、設備、器材等物資裝備,配齊救援物資,配好救援裝備,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必需保護、防護器具儲備工作;建立應急物資與裝備管理制度,加強應急物資與裝備的日常管理,及時建立臺賬。
各地、各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應包含與地方公安、消防、衛生以及其他社會資源的調度協作方案,為第一時間開展應急救援提供物資與裝備保障。
9 培訓與演練
9.1 預案培訓
監督司應將本預案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定期組織舉辦應急預案培訓工作,指導各單位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提高相關人員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9.2 預案演練
本預案應定期演練,確保相關工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和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互救知識,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各單位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應及時對演練效果進行總結評估,撰寫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查找、分析預案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10 附則
10.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水利部監督司負責解釋和管理并根據實際及時進行動態調整修訂。
10.2 施行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錄1
事故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附件3
水利水電工程(堤防、淤地壩)運行危險源
辨識與風險評價導則(征求意見稿)
1 總 則
1.1 為科學辨識與評價水利水電工程運行危險源及其風險等級,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6〕3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和《水利部關于開展水利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指導意見》(水監督〔2018〕323號)等,制定本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于堤防、淤地壩工程運行危險源的辨識與風險評價。
1.3 堤防、淤地壩工程運行危險源(以下簡稱危險源)是指在堤防、淤地壩工程運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健康損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根源或狀態。
堤防、淤地壩工程運行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是指在堤防、淤地壩工程運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健康嚴重損害、財產重大損失或環境嚴重破壞,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根源或狀態。
重大危險源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定義的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在工程管理范圍內危險物品的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其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參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1.4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導則。
1.5 堤防、淤地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或承擔運行管理職責的單位(或組織)是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管控的責任主體(以上統稱管理單位)。
管理單位應結合實際,根據工程運行情況和管理特點,科學、系統、全面地開展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嚴格落實相關管理責任和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相關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導則對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培訓、監督與檢查。
1.6 管理單位應組織制定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制度,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辨識范圍、流程、方法、頻次等,在此基礎上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編制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報告,主要內容及要求詳見附件1。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報告應經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必要時應先組織專家咨詢或審查。
1.7 管理單位應全方位、全過程開展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至少每季度開展1次(含汛前、汛后),對危險源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危險源的狀態及其風險的變化趨勢,更新危險源及其風險等級。
1.8 管理單位應對危險源進行登記,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6日前通過水利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報送相關信息。對重大危險源和風險等級為重大的一般危險源應建立專項檔案,并報主管部門備案。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應按照規定同時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1.9 管理單位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本單位和工程實際增減危險源內容,按照本導則的方法判定風險。
1.10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工作情況作為安全評價中運行管理評價的重要依據。
2 危險源類別、級別與風險等級
2.1 危險源分五個類別,分別為構(建)筑物類、設備設施類、作業活動類、管理類和環境類,各類的辨識與評價對象主要有:
2.1.1 構(建)筑物類(堤防):堤身、堤基、護堤地、堤岸防護、防滲及排水設施、穿堤及跨堤建筑物與堤防接合部等。
構(建)筑物類(淤地壩):壩體、放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等。
2.1.2 設備設施類(堤防):防汛搶險設施、生物防護工程、管理設施等。
設備設施類(淤地壩):管理設施等。
2.1.3 作業活動類:作業活動等。
2.1.4 管理類:管理體系、運行管理等。
2.1.5 環境類:工作環境、自然環境等。
2.2 危險源分兩個級別,分別為重大危險源和一般危險源。
2.3 危險源的風險分為四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
2.3.1 重大風險:極其危險,由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管控,上級主管部門重點監督檢查。必要時,管理單位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協調相關單位共同管控。
2.3.2 較大風險:高度危險,由管理單位分管運管或有關部門的領導組織管控,分管安全管理部門的領導協助主要負責人監督。
2.3.3 一般風險:中度危險,由管理單位運管或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管控,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協助其分管領導監督。
2.3.4 低風險:輕度危險,由管理單位有關部門或班組自行管控。
2.3.5 管理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風險等級危險源的管控責任人。
3 危險源辨識
3.1 危險源辨識是指對有可能產生危險的根源或狀態進行分析,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包括辨識出危險源以及判定危險源類別與級別。
危險源辨識應考慮工程正常運行受到影響或工程結構受到破壞的可能性,以及相關人員在工程管理范圍內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儲存物質的危險特性、數量以及倉儲條件,環境、設備的危險特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定。
3.2 危險源應由在工程運行管理和(或)安全管理方面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及基層管理人員,采用科學、有效及相適應的方法進行辨識,對其進行分類和分級,匯總制定危險源清單,并確定危險源名稱、類別、級別、事故誘因、可能導致的事故等內容,必要時可進行集體討論或組織專家咨詢。
3.3 危險源辨識方法主要有直接判定法、安全檢查表法、預先危險性分析法、因果分析法等。
3.4 危險源辨識應優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辨識的,應采用其他方法進行判定。當本工程出現符合《堤防工程運行重大危險源清單》(附件2)、《淤地壩工程運行重大危險源清單》(附件3)中的任何一條要素的,可直接判定為重大危險源。
3.5 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發布(修訂)后,或構(建)筑物、設備設施、作業活動、管理、環境等相關要素發生變化后,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以及首次采用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部位,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重新辨識。
4 危險源風險評價
4.1 危險源風險評價是對危險源在一定觸發因素作用下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進行調查、分析、論證等,以判斷危險源風險程度,確定風險等級的過程。
4.2 危險源風險評價方法主要有直接評定法、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風險矩陣法(LS法)等。
4.3 對于重大危險源,其風險等級應直接評定為重大風險;對于一般危險源,其風險等級應結合實際選取適當的評價方法確定。
4.4 對于工程維修養護等作業活動或工程管理范圍內可能影響人身安全的一般危險源,評價方法推薦采用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導則(試行)》(辦監督函〔2018〕1693號)。
4.5 對于可能影響工程正常運行或導致工程破壞的一般危險源,原則上應由管理單位不同管理層級以及多個相關部門的人員共同進行風險評價,評價方法推薦采用風險矩陣法(LS法),見附件4《一般危險源風險評價方法—風險矩陣法(LS法)》。
4.6 在通常情況下,一般危險源的L、E、C值(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或L、S值(風險矩陣法)參考取值范圍及風險等級范圍見《堤防工程運行一般危險源風險評價賦分表(指南)》(附件5)和《淤地壩工程運行一般危險源風險評價賦分表(指南)》(附件6)。
5 附 則
5.1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報告主要內容及要求
2.堤防工程運行重大危險源清單
3.淤地壩工程運行重大危險源清單
4.一般危險源風險評價方法—風險矩陣法(LS法)
5.堤防工程運行一般危險源風險評價賦分表(指南)
6.淤地壩工程運行一般危險源風險評價賦分表(指南)
附件1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報告主要內容及要求
一、工程簡介:工程概況(包括工程組成、工程等別、設計標準、抗震等級、主要特征值、工程地質條件及周邊自然環境等),工程運行管理概況(工程建設年份及運行時間、安全鑒定情況、除險加固情況、危險物質倉儲區、生活及辦公區的危險特性描述等),管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
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主要依據。
三、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方法:結合工程運行管理實際選用相適應的方法。
四、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內容:危險源名稱、類別、級別、所在部位或項目、事故誘因、可能導致的事故、危險源風險等級。
五、安全管控措施:根據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對危險源提出安全管理制度、技術及管理措施等。
六、應急預案:根據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提出有關應急預案。
來源:水利部監督司